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6510号原告: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F.SmitHoldingB.V.),住所地荷兰杜廷赫姆伊诺瓦缇威客大街**,注册编号814581523。
法定代表人:费尔南多史密特(FrankRobertStere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涌口工业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903907Q。
法定代表人:朱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F.SmitHoldingB.V.)诉被告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及虞文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香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销毁伪造、擅自制造的侵害原告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
3.被告在其涉案1688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
原告及“Playseat”品牌由荷兰赛车手费尔南多史密特创立于2003年。
作为专业赛车手,费尔南多史密特曾在1997与1998年获得125CC级别的荷兰耐力赛冠军,借助于其在赛车领域的极高知名度,在短短的几年的时间里,“Playseat”已经成为了被全球范围内的赛车游戏迷所推崇的终极赛车游戏外设品牌。
原告与索尼、罗技、Thrustmaster以及Madcatz等国际知名品牌广泛合作,在全球范围内生产销售“Playseat”品牌模拟赛车游戏座椅。
同时,著名的红牛车队也是原告的官方正式合作伙伴。
为满足中国游戏玩家不断增长的需求,原告于2014年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霹雳极速(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并许可他人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罗技官方商城等平台售卖“Playseat”品牌模拟赛车游戏座椅。
此外,原告还在北京、广州、上海、南京、西安、唐山等城市设立实体店铺销售“Playseat”品牌模拟赛车游戏座椅。
原告是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经过在中国市场的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原告“Playseat”商标在“模拟赛车座椅”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二)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并具有主观恶意。
原告发现,被告在1688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其生产的侵害原告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并伪造、擅自制造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明知原告在先商标,仍进行抄袭、模仿和使用,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
原告发现,被告直接复制原告第931458号国际注册商标“”图样,将其作为第21337647号中国注册商标的图样并非法使用在涉案侵权产品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上,该行为足以表明被告明知原告在先商标,具有攀附原告商誉和产品声誉的主观故意。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商标档案。
证明原告是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
2.原告“Playseat”品牌产品的线上销售平台及授权书。
3.原告“Playseat”品牌产品的线下销售渠道和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代理书。
4.原告“Playseat”商标的网络宣传情况。
证据2-4证明原告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5.(2018)沪东证经字第18660号公证书。
6.(2018)沪东证经字第19447号公证书。
证据5-6证明被告在1688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其生产的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并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7.原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注册商标。
8.被告申请注册的第21337647号商标信息。
证据7-8证明被告明知原告在先商标,仍进行抄袭、模仿和使用,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
9.(2015)沪知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10.(2016)沪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9-10证明法定赔偿制度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基础上,兼具惩罚性功能,对于恶意侵权,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将侵权人的恶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
11.被告1688店铺网页打印件。
证明被告在1688网站店铺上仍在宣传侵权产品;
12.公证费、翻译费、立案差旅费发票、开庭差旅费订单。
证明除律师费外,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了11429元合理开支。
被告辩称:1.原告无权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原告所持有的两个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不能扩大理解为包含模拟赛车游戏座椅这种商品,原告无权在该种商品上主张商标专用权;
2.被告主观上没有恶意,被告的行为也不会造成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和误认;
3.原告主张的40万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被告也未从中获得利益。
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尼斯分类表部分截图。
证明(1)第9类商标不包含模拟赛车游戏座椅;
(2)模拟赛车游戏系统应属于第28类商标;
2.HS编码查询结果截图。
证明(1)进出口业务中,游戏座椅一般以家具类进行报关;
(2)海关编码中与赛车游戏座椅相关的查询结果均与家具类、游戏类商品相关;
3.GYGAMESEAT商标详细内容。
证明被告为该商标所有人;
4.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19第2012号公证书。
证明(1)买家收到的实物没有使用商标;
(2)被告拒绝了买家在实物上贴PLAYSEAT商标的要求;
(3)买家以商标无标要求退款,被告同意后完成了退款,该笔交易并未成功;
5.佛山市岭南公证处2019第2013号公证书。
证明(1)买家以商品无标要求退款,被告同意后完成了退款。
该笔交易并未成功;
(2)被告已经停止在涉案商品的网页照片上使用“PLAYSEATS+图形”;
6.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终746号。
证明商标侵权赔偿以填平损失为根本原则;
即使有侵权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和获得利益的,不赔偿。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在下文再作评述。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2010年2月1日获得第G1029663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用于模拟驾驶和赛车的装置、设备以及器具。
2013年3月25日原告获得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用于模拟驾驶、赛车以及飞行的装置、设备以及装备,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于2014年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霹雳极速(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并许可他人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罗技官方商城等平台售卖“Playseat”品牌模拟赛车游戏座椅。
此外,原告还在北京、广州、上海、南京、西安、唐山等城市设立实体店铺销售“Playseat”品牌模拟赛车游戏座椅。
经过在中国市场的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原告“Playseat”商标在“模拟赛车座椅”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虞文隆于2018年10月23日在上海东方公证处用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输入网址“www.1688.com”,进入“货源”链接,在“输入供应商名称、地区、地区产品等”栏输入“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进入下一页面,在页面内展示的“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上有“playseats”标识。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8)沪东证经字第1866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在2018年11月8日,虞文隆在上述“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了“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等物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8年11月13日对上述购买行为作出了(2018)沪东证经字第19447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因被告邮寄给虞文隆的产品与“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上展示的不一致,该产品上并没有贴“PLAYSEATS”标识,而是另邮寄了“PLAYSEATS”标识给虞文隆,虞文隆提出退款退货要求。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原告是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
因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并不仅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应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本案中,被告被控销售的产品为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与原告核定使用的商品模拟驾驶、赛车以及飞行的装置、设备以及装备等是属于类似产品,被告在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产品的宣传中使用了“playseats”标识,该标识包含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PLAYSEAT”,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商标权。
另外,被告在快递给虞文隆“模拟赛车方向盘游戏座椅”商品时也邮寄了“PLAYSEATS”标识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而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本身属于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的积极措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涉案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的请求不再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由于无法从本案证据中确定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的具体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侵权产品数量和价值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F.SmitHoldingB.V.)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带有侵害原告第G1029663号“”和第G1159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的产品库存;
二、被告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F.SmitHoldingB.V.)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F.SmitHoldingB.V.)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F.SmitHoldingB.V.)负担3000元,被告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艾福史密特控股有限公司(F.SmitHoldingB.V.)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佛山市杲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