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8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11法定代表人吕。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金旺福百货店,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L596。
经营者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金旺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金旺福百货店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