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91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负责人:张刚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水,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追艺美术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花都商埠百货市场****。
经营者:冯磊。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追艺美术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追艺美术用品经营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