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陈香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陈香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香月;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0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香月,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陈香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叶庆兴 审判员  刘为河 审判员  吴惠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梦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