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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万众乐平价商店、烟台金色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539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万众乐平价商店、烟台金色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万众乐平价商店;烟台金色葡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39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万众乐平价商店,住所地:惠州市黄塘路黄塘市****。

经营者:彭双喜。

被告:烟台金色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壹通国际18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万众乐平价商店、烟台金色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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