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976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在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王亚百货经营部,统一社会识别代码92320913MA1Q60F35K,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车站南村5幢110-2门市。
经营者:王亚。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益民百货经营部,注册号320902600089459,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车站南村5幢110室(41044号门市)。
经营者:王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王亚百货经营部、盐城市亭湖区城招益民百货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