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6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赛特电脑城>经营者:张伟。
被告:张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张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觅客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觅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觅客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觅客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觅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