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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张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张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张伟;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张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6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赛特电脑城>经营者:张伟。

被告:张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嘉华电子经营部、张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觅客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觅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觅客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觅客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觅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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