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终2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邰泽彬干货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兴路北侧华东农副产品市场内**。
经营者:邰泽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邰泽彬干货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20年5月26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邰泽彬干货批发部以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邰泽彬干货批发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邰泽彬干货批发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邰泽彬干货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