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65号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居里卡伦磨坊路**SEB园区。
法定代表人: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DelaunoydeLaTourD’ArtaiseThierry),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原告SEB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明辉伟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SEB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美的公司、明辉伟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SEB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明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元,由原告SEB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