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银路****。
法定代表人:邱森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新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福前路**厂房****201法定代表人:王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培,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乐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东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新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东升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中新力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乐东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乐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乐东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乐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300元,其多预交的2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