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0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玲丽,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玲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尹玲丽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