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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曹绍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5095号之一
案件名称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曹绍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曹绍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曹绍清,女,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曹绍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曹绍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250元,共计人民币30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929元,由曹绍清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6110元,扣除执行费4493元,余款11161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0月23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绍清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0月23日,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绍清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6、2021年2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3月17日,本院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6179元,已执行到位11161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13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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