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516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岗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红梅前江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常州市青龙西路118九龙新世纪商贸城A-2181店铺。
经营者:杨前江,1971年9月27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红梅前江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2021年3月22日,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