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527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效磊副食酒水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与双河路交叉口向被50米左右路系“季家超市”。
经营者:刘凤英。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效磊副食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