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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建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1刑更7号
案件名称罪犯周建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中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7号罪犯周建中,男,汉族,1971年9月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皖019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1月19日在本院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王天,罪犯周建中、证人王世舟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建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建中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罪犯周建中已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周建中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至2020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2、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周建中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缴款凭证证实,罪犯周建中已履行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中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周建中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

故周建中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中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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