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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52号
案件名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住所地:尼德兰王国艾恩德霍芬,飞利浦高科技园区5号。

法定代表人:波尔•埃里克•德哈恩,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志,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6)京73行初47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飞利浦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孙之刚,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志、袁丽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利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7132号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一)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现有技术与飞利浦公司申请号为20098012XXXX.X、名称为“通用3-D画面格式”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在于:(1)二者工作原理不同。

本申请中,当传统使用深度-视差关系时可能出现失真,失真的原因特别地在于深度图相对较低的精确度和分辨率,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当深度图精度相对较低时,通过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来限制根据传统深度-视差关系产生的视差值的范围。

对比文件1涉及在显示器上如何根据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来调整不均衡,从而自适应控制三维图像深度。

调整不均衡从而自适应控制三维图像深度的原因在于:在制造环境中使用的显示器的大小和分辨率的特征不同于用户所使用的显示器的那些特征时,就不能显示所希望的三维图像。

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当用户在其屏幕大小不同于形成内容时所用显示器屏幕大小的显示器上观看所述图像内容时,必须控制所述深度,以使所述图像被稳定地显示在用户的显示器上。

(2)二者执行主体不同。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一种提供在信号中传递的3-D画面的方法”,所述方法是在3D视频生成系统中(即发送侧)执行的,用于提供一种特定的3D信号从而使得接收器侧可以根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以相对精确且简单的方式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

从而可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在许多种显示设备上获得令人满意的视觉3D呈现。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通过自适应地调整不均衡来控制图像深度的装置和方法,具体是在接收侧如何改进其处理方法以适应实际的呈现环境,不涉及也没有暗示要在生成侧一方对于信号的内容进行任何的事先调整。

(3)二者执行对象不同。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所要传递的3D信号中提供一对画面(LP,RP)、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DM)以及呈现指导数据。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仅传递一般的3D信号,由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组成。

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如何处理3D图像中的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而没有给出任何的暗示或者启示要对这些图像信号本身进行改变,以及如何使用该3D显示设备来处理新的图像信号内容。

(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公知常识的区别技术特征使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深度图。

本申请是在正常的图像对(L+R)之外,还额外传输深度图。

从2.2节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整体而言,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以相对精确且简单的方式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从而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在许多种显示设备上获得令人满意的视觉3D呈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

对比文件1中具体记载了左右眼图像以及由此计算得出的视差数据。

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再次添加相同的信息。

在对比文件1的全文,特别是说明书第5-7页详细论述了如何基于左右眼图像来获得深度图。

在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教导了如何基于左右眼图像来调整深度的情况下,任何的深度图均只会增加数据冗余,而无法被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有效利用。

对比文件1在接收到三维图像中的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后,测量这两个图像之间的不均衡,然后根据显示器像素的大小计算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物理距离并且根据最大阈值、平均阈值和最小阈值对所述物理距离进行自适应调整,从而能够在接收侧实现对图像深度的动态和自适应调整。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便不会产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动机,更不会有动机在3D信号中增加其它数据。

其次,深度图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于本申请。

对比文件2描述了不同于本发明的3D信号格式,即2D画面和深度图(2D+深度)。

这样的“2D+深度”信号是立体3D信号的可替换方案。

因此,对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而言,所述深度图是呈现3D信号所必须的(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5页第10-12行)。

否则,无法实现正确的3D呈现。

对比文件2整体上也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动机和启示。

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通过深度图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在许多种显示设备上获得令人满意的视觉3D呈现,对比文件2的深度图不可能具有本申请中深度图的作用。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呈现指导数据。

具体来说,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受控距离不同于呈现环境参数。

对比文件1首先确定L/R图像中的原始视差,然后通过计算物理距离来确定对于单个实际显示器需要哪个视差。

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确定用于相应的不同呈现环境的多个不同参数值。

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深度图,而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这些参数涉及根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生成经移位的视点画面。

对比文件1的计算并不等价于提供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从而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生成经移位的视点画面。

相反,对比文件1示出根据L+R画面仅仅基于用于单个呈现环境的视差值生成移位的画面。

第三,区别技术特征(2)中提出向3D信号添加用于众多呈现环境的呈现指导数据。

由于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是在接收侧具体呈现三维图像,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预先计算用于多种不同的可能呈现环境的呈现指导数据,所述多种不同的呈现环境在发送侧仍然是未知的。

而且,在信号中包括这样的数据要求标准化以及更大的传输容量。

在没有明确的理由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这样的数据包括在3D信号中。

3.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最大视差值和深度图精度。

具体理由是:首先,对比文件4涉及2D到3D转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对比文件4并提取对比文件4中的元素,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1-5行描述了从深度图和2D主图像中产生两个相移图像,类似于一般地产生L图像和R图像。

事实上,这是通过已经提及的深度-视差关系将2D+深度数据转换为立体L+R数据的公知步骤。

其次,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深度-视差关系不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关系,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词语“最大”指示该视差移位值不遵循公知的深度-视差关系,而是通过被限于最大值而偏离所述公知的关系,其定义了对视差移位的最大限制。

对比文件4仅仅记载了在视差移位步骤中,两个相移图像之间的视差移位以该图像的深度数据为基础,未给出对于视差移位值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更未记载要定义最大视差移位值。

第三,本申请中用于相应深度值的最大视差移位值偏离数学的深度-视差关系,但是该最大值取决于深度图精度。

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或暗示这样的效果,并且该效果也不能从公知常识得出。

区别技术特征(2)和(3)均是对解决该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

对于这种技术特征,不应简单认为它们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而应当给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它们是被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现有技术。

在被诉决定没有针对关键技术特征的公知常识认定给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综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深度图和呈现指导数据,深度图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于本申请。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最大视差值和深度图精度。

故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2-3以及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呈现指导数据分别为第一立体模式(A)和第二立体模式(B)定义不同的参数。

在第一立体模式下,第一呈现画面由第一画面(LP)和深度图(DM)构成,第二呈现画面由第二画面(RP)构成。

在第二立体模式下,第一呈现画面由第一画面LP构成,而第二画面则由第一画面和深度图构成。

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模式下,所采用的输入信号不同。

特别是在第二模式下,仅仅依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来产生输出的呈现画面。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两种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飞利浦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与理由:对比文件1-5没有公开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飞利浦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2XXXX.X、名称为“通用3-D画面格式”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飞利浦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7月22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8年7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1年1月24日,公开日为2011年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4年1月30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所引用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925627A,公开日为2007年3月7日;

对比文件2,WO2007/113725A2,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726726A,公开日为2006年1月25日;

对比文件4,CN1524249A,公开日为2004年8月25日;

对比文件5,W02008/067363A2,公开日为2008年6月5日。

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三维图像深度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8页第5行及附图7)不均衡测量单元410将所输入的三维图像分成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

物理距离计算单元420基于所测量的不均衡和显示器的物理特性计算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物理距离,深度控制单元430基于根据显示器的物理特性所确定的阈值来控制计算后的物理距离,并根据受控距离控制所述深度,深度控制单元430基于受控的距离使用中间视图重构方法重构所述图像,并利用该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或右眼图像中的一个,以及输出该替换图像及未变化的另一眼的图像。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呈现环境计算其相应的参数以控制深度,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三种不同尺寸屏幕大小的三维显示器,不同显示器所对应的最佳深度不同,当用户在其屏幕大小不同于形成内容时所用显示器屏幕大小的显示器上观看图像内容时,必须控制所述深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4页第10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视图的高效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5页第15行至第6页第6行):将由第一相机拍摄的表达一个或多个对应的像素值的第一图像添加到图像信号中,将图谱添加到图像信号中,针对第一图像的各组像素,该图谱包括了表示由各组像素表达的一个或多个对象的区域在空间中的三维位置的各个值;

该图谱是包括与对象在三维空间中如何定位相关的任何信息的图谱,可以是由第一相机观察到的它们的二维位置上的深度图谱,包括背景中的对象到相机中心的正交近似距离。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立体图像传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4页第11-29行):在构造立体图像时,传送表示立体效果的强度的立体效果标记作为图像的附加信息,所述强度由如0、1、2或3等数值来表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动进行二维和三维转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视差移位步骤产生至少第一和第二图像中每一个的至少两个相移图像,这两个相移图像相对彼此具有视差移位以及相对于这多个图像中的至少另一个具有视差移位,视差移位以该图像的深度数据为基础。

飞利浦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4年5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5,飞利浦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1.一种提供在信号中传递的3-D画面的方法,包括:画面提供步骤,其中提供一对画面(LP,RP)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一对画面(LP,RP)包括意在用于观看者的一只眼睛的第一画面(LP)以及意在用于观看者的另一只眼睛的第二画面(RP);

深度图提供步骤,其中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的深度图(DM)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

呈现指导数据提供步骤,其中提供呈现指导数据(GD)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其中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其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DV)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提供步骤包括子步骤,其中:为第一立体模式(A)定义一组参数,在所述第一立体模式(A)下,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生成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在所述第一立体模式(A)下,所述第二画面(RP)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以及为第二立体模式(B)定义一组参数,在所述第二立体模式(B)下,所述第一画面(LP)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在所述第二立体模式(B)下,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生成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提供步骤包括子步骤,其中:为相应组的参数(Pmax)提供其中所述第一立体模式(A)应当应用的第一立体强度范围(10-6)以及其中所述第二立体模式(B)应当应用的第二立体强度范围(5-0)的定义。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屏幕尺寸(SZ)的相应的视差补偿值(Poff)。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包括深度图精确度的指示。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背景画面提供步骤,其中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的背景画面(BG)。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包括:阿尔法图提供步骤,其中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的阿尔法图,所述阿尔法图定义能够根据左画面、所述深度图(DM)以及所述背景画面(BG)生成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中的逐步过渡。

8.一种用于提供在信号中传递的3-D画面的3-D画面提供系统,包括:画面提供装置(LCAM,RCAM),用于提供包括在所述信号中的一对画面(LP,RP),所述一对画面包括意在用于观看者的一只眼睛的第一画面(LP)以及意在用于观看者的另一只眼睛的第二画面(RP);

深度图提供器(DS,RPR),用于提供包括在所述信号中的深度图(DM),该深度图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

以及用于提供包括在所述信号中的呈现指导数据(GD)的装置,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其中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其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DV)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

9.一种基于传递3-D画面的信号呈现3-D画面的方法,其中所述信号包括:一对画面,包括意在用于观看者的一只眼睛的第一画面(LP)以及意在用于观看者的另一只眼睛的第二画面(RP);

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的深度图(DM),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

以及呈现指导数据(GD),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其中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其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DV)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所述方法包括: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生成步骤,其中在使用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来确定视差移位值的同时,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

以及呈现步骤,用于根据下面两个立体模式中的至少一个来呈现所述3-D画面:第一立体模式(A),其中所述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其中在所述信号中包括的所述第二画面(RP)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以及第二立体模式(B),其中包括在所述信号中的所述第一画面(LP)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其中所述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10.一种用于基于传递3-D画面的信号呈现3-D画面的3-D画面呈现系统,其中所述信号包括:一对画面,包括意在用于观看者的一只眼睛的第一画面(LP)以及意在用于观看者的另一只眼睛的第二画面(RP);

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的深度图(DM),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

以及呈现指导数据(GD),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其中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其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DV)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所述系统包括:经过移位的视点生成器(SHG),用于在使用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来确定视差移位值的同时,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

以及选择器(SEL),用于根据下面两个立体模式中的至少一个来呈现所述3-D画面:第一立体模式(A),其中所述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其中在所述信号中包括的所述第二画面(RP)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以及第二立体模式(B),其中包括在所述信号中的所述第一画面(LP)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其中所述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11.一种用于提供在信号中传递的3-D画面的设备,包括:画面提供装置,用于提供一对画面(LP,RP)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一对画面(LP,RP)包括意在用于观看者的一只眼睛的第一画面(LP)以及意在用于观看者的另一只眼睛的第二画面(RP);

深度图提供装置,用于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的深度图(DM)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

呈现指导数据提供装置,用于提供呈现指导数据(GD)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其中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其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DV)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提供装置包括:用于为第一立体模式(A)定义一组参数的装置,在所述第一立体模式(A)下,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生成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在所述第一立体模式(A)下,所述第二画面(RP)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以及用于为第二立体模式(B)定义一组参数的装置,在所述第二立体模式(B)下,所述第一画面(LP)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在所述第二立体模式(B)下,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生成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提供装置包括:用于为相应组的参数(Pmax)提供其中所述第一立体模式(A)应当应用的第一立体强度范围(10-6)以及其中所述第二立体模式(B)应当应用的第二立体强度范围(5-0)的定义的装置。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屏幕尺寸(SZ)的相应的视差补偿值(Poff)。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包括深度图精确度的指示。

16.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包括:背景画面提供装置,用于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的背景画面(BG)。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包括:阿尔法图提供装置,用于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的阿尔法图,所述阿尔法图定义能够根据左画面、所述深度图(DM)以及所述背景画面(BG)生成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中的逐步过渡。

18.一种基于传递3-D画面的信号呈现该3-D画面的设备,其中所述信号包括:一对画面,包括意在用于观看者的一只眼睛的第一画面(LP)以及意在用于观看者的另一只眼睛的第二画面(RP);

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LP)的深度图(DM),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

以及呈现指导数据(GD),所述呈现指导数据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其中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其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DV)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Pmax),所述设备包括: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生成装置,用于在使用所述呈现指导数据(GD)来确定视差移位值的同时,根据所述第一画面(LP)和所述深度图(DM)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所述深度图(DM)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

以及呈现装置,用于根据下面两个立体模式中的至少一个来呈现所述3-D画面:第一立体模式(A),其中所述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其中在所述信号中包括的所述第二画面(RP)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以及第二立体模式(B),其中包括在所述信号中的所述第一画面(LP)构成所呈现的第一画面(LR),并且其中所述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LP+/-S)构成所呈现的第二画面(RR)。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5。

飞利浦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主要理由如下:关于权利要求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还包括深度图提供步骤,其中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的深度图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所述深度图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且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还根据深度图;

(2)在权利要求1中,提供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的呈现指导数据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而对比文件1未在信号中预先提供呈现指导数据来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需根据特定呈现环境计算其相应的参数;

(3)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显示设备端计算深度调整参数,从而在许多种显示设备上提供令人满意的3-D视觉呈现。

独立权利要求1、8-1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7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采用相应装置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申请2011年1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1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对比文件1-5、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飞利浦公司明确表示,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11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意见一致;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9、10、18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一致;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2的相应意见一致;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3的相应意见一致;

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均是因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一审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关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8、11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在信号中传递的3-D画面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三维图像深度的方法,根据原审法院对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将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深度图提供步骤,其中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的深度图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所述深度图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且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还根据深度图;

(2)在权利要求1中,提供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的呈现指导数据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而对比文件1未在信号中预先提供呈现指导数据来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需根据特定呈现环境计算其相应的参数;

(3)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显示设备端计算深度调整参数,从而在许多种显示设备上提供令人满意的3-D视觉呈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视图的高效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将由第一相机拍摄的表达一个或多个对应的像素值的第一图像添加到图像信号中,将图谱添加到图像信号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深度图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针对第一图像的各组像素,该图谱包括了表示由各组像素表达的一个或多个对象的区域在空间中的三维位置的各个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深度图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

该图谱是包括与对象在三维空间中如何定位相关的任何信息的图谱,可以是由第一相机观察到的它们的二维位置上的深度图谱,包括背景中的对象到相机中心的正交近似距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

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是用于提供深度图以便于呈现3-D画面,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且对于特征“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还根据深度图”,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受控距离生成经过移位的图像的技术方案,在控制3-D视觉呈现的深度时,根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呈现环境计算其相应的参数以控制深度,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三种不同尺寸屏幕大小的三维显示器,不同显示器所对应的最佳深度不同,当用户在其屏幕大小不同于形成内容时所用显示器屏幕大小的显示器上观看图像内容时,必须控制所述深度。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不同呈现环境分别计算参数以控制深度的启示。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预先计算参数还是实时计算参数,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显示设备呈现3-D视频信号时,为了避免减少显示设备端计算深度调整参数所导致的诸如成本昂贵、引入伪像等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先计算该深度调整参数,即在向显示设备分发3-D视频信号之前就预先计算深度调整参数。

在此基础上,当存在多种屏幕大小的显示器(即多种呈现环境)时,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在显示设备端实时计算呈现环境的参数,容易想到提前为每一种呈现环境计算其参数作为呈现指导数据,当用于特定呈现环境时,调用对应于该特定呈现环境的呈现指导数据,从而根据呈现指导数据控制深度。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呈现指导数据包括于信号中进行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动进行二维和三维转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视差移位步骤产生至少第一和第二图像中每一个的至少两个相移图像,这两个相移图像相对彼此具有视差移位以及相对于这多个图像中的至少另一个具有视差移位,视差移位以该图像的深度数据为基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的相应的视差移位值),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指定视差移位值以调整立体效果,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表征呈现环境的呈现指导数据中,为避免产生与呈现环境不匹配的过大的视差移位而引起不自然的效应或导致眼睛疲劳或其他不利效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可以设置最大视差移位值作为视差移位上限,也就是限定最大视差移位值,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最大视差移位值设置为较低的值,从而移位相对较小的量,以确保任何失真都相对较弱。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飞利浦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11创造性的意见与权利要求1一致。

有鉴于此,基于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相关评述,原审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8、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关于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在本案一审庭审中,飞利浦公司明确表示,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3、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使得上述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均是因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

且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2的相应意见一致;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3的相应意见一致。

有鉴于此,在已经认定本申请各独立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仅对本申请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2-10行):基于受控的距离使用中间视图重构方法重构所述图像,并利用该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或右眼图像中的一个,以及输出该替换图像及未变化的另一眼的图像(重构并替换左眼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一立体模式,重构并替换右眼图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二立体模式)。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立体图像传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构造立体图像时,传送表示立体效果的强度的立体效果标记作为图像的附加信息,所述强度由如0、1、2或3等数值来表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为相应组的参数提供应当应用的立体强度的定义),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立体强度以调整立体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不同立体模式分别定义立体强度范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本申请权利要求12、13亦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飞利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飞利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飞利浦公司负担。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以及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通常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然后,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在信号中传递的3-D画面的方法。

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控制三维图像深度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8页第5行及附图7):不均衡测量单元410将所输入的三维图像分成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

物理距离计算单元420基于所测量的不均衡和显示器的物理特性计算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物理距离,深度控制单元430基于根据显示器的物理特性所确定的阈值来控制计算后的物理距离,并根据受控距离控制所述深度。

深度控制单元430基于受控的距离使用中间视图重构方法重构所述图像,并利用该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或右眼图像中的一个,以及输出该替换图像及未变化的另一眼的图像。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呈现环境计算其相应的参数以控制深度。

对于三种不同屏幕大小的三维显示器,由于不同显示器所对应的最佳深度不同,当用户在其屏幕大小不同于形成内容时所用显示器屏幕大小的显示器上观看图像内容时,必须控制所述深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4页第10行)。

一.关于工作原理、执行主体和执行对象飞利浦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存在很大区别,具体在于:(1)二者工作原理不同。

本申请中,针对当传统使用深度-视差关系时可能出现失真,失真的原因特别地在于深度图相对较低的精确度和分辨率,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当深度图精度相对较低时,通过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来限制根据传统深度-视差关系产生的视差值的范围。

对比文件1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当用户在其屏幕大小不同于形成内容时所用显示器屏幕大小的显示器上观看所述图像内容时,必须控制所述深度,以使所述图像被稳定地显示在用户的显示器上。

(2)二者执行主体不同。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一种提供在信号中传递的3-D画面的方法”,所述方法是在3D视频生成系统中(即发送侧)执行的,用于提供一种特定的3D信号从而使得接收器侧可以根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以相对精确且简单的方式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通过自适应地调整不均衡来控制图像深度的装置和方法,具体是在接收侧如何改进其处理方法以适应实际的呈现环境,不涉及也没有暗示要在生成侧一方对于信号的内容进行任何的事先调整。

(3)二者执行对象不同。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所要传递的3D信号中提供一对画面(LP,RP)、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DM)以及呈现指导数据。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仅传递一般的3D信号,由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组成。

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如何处理3D图像中的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而没有给出任何的暗示或者启示要对这些图像信号本身进行改变,以及如何使用该3D显示设备来处理新的图像信号内容。

本院认为,关于工作原理,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指出,构成3D视频的一对画面或者画面配对的序列的信号典型地对于关于例如屏幕尺寸和观看距离的特定呈现环境而生成。

……如果呈现环境不同于已经为其生成了信号的呈现环境,则3D视频将看起来不同。

……在诸如家里之类的私人环境中观看3D视频的观看者可能希望调整深度效应,以便获得用户体验最舒适的呈现(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段)。

据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要对3D视频的深度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的呈现环境,使观看者获得较好的观看效果。

至于深度的具体调整方式,本申请采用的方法是根据第一画面以及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进行视差移位,移位的量取决于呈现环境的参数,并将移位后生成的新的视点画面作为左画面或右画面;

而对比文件1也是对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不均衡即视差数据进行调整,调整的量基于由显示器的物理特性确定的阈值,并使用中间视图重构方法重构图像,利用该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或右眼图像中的一个,也即生成新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

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调整左视图和右视图之间的视差实现对深度效应的调整,二者工作原理没有本质不同,区别主要在于调整视差时的输入信息,对比文件1未明确在图像信号中包含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并基于第一画面和该深度图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该区别体现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

关于执行主体和执行对象,本院认可飞利浦公司主张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执行主体和执行对象上存在不同,体现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

本院随后将结合各区别技术特征分述之。

二.关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双方确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深度图提供步骤,其中提供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的深度图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所述深度图包括深度指示值,深度指示值与所述第一画面的特定部分有关并且指示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第一画面的该部分表示的对象与所述观看者之间的距离,所述深度图特别地专用于所述第一画面,且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还根据深度图;

(2)在权利要求1中,提供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的呈现指导数据以用于包括在所述信号中,而对比文件1未在信号中预先提供呈现指导数据来指定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需根据特定呈现环境计算其相应的参数;

(3)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呈现指导数据定义用于相应的深度指示值的相应的最大视差移位值,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则所述呈现指导数据定义相对较低的最大视差移位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相对简单和精确的方式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以匹配不同呈现环境。

(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飞利浦公司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深度图。

具体来说,(1)对比文件1不存在提供深度图的客观需求,因为对比文件1中具体记载了左右眼图像以及由此计算得出的视差数据,对比文件1中的立体信号中已经内在地包含了深度数据(L和R图像之间的视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再次添加相同的信息,在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教导了如何基于左右眼图像来调整深度的情况下,任何的深度图均只会增加数据冗余。

(2)深度图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描述了不同于本申请的3D信号格式,即2D画面和深度图(2D+深度),对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而言,所述深度图是呈现3D信号所必须的,否则无法实现正确的3D呈现,同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通过深度图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在许多种显示设备上获得令人满意的视觉3D呈现。

本院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

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尤其是当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或者惯用手段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所述技术问题就会有动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此时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对深度效应的控制方法,是根据不同显示器的物理特性所确定的阈值,对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不均衡即视差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其基于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获取实际的视差数据,根据不同显示器的物理特性即呈现环境的具体参数对视差数据进行调整,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从而将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之间的视差值调整为理想状态。

上述调整过程中,由于左、右眼图像与视差数据、视差数据与深度数据之间存在众所周知的物理关系,对比文件1的立体信号中实际上已经内在地包含了深度数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于深度数据与视差数据之间明确的物理关系,基于深度数据同样可实现对视差值的校正,因此在上述控制方法中可以直接引入深度图作为输入信息,也即直接将深度数据作为校正视差的考虑因素,生成适应不同呈现环境需求的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

同时,对比文件2指出,现有技术中左/右编码的缺点是,需要相当可观的数据才能获得中间视图,并且仍然可能获得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很难计算精确匹配的视差场,这将会导致内插中的伪像。

为解决该问题,对比文件2提出了在图像信号中添加图谱的技术方案,具体来说,将由第一相机拍摄的表达一个或多个对应的像素值的第一图像添加到图像信号中,将图谱添加到图像信号中,针对第一图像的各组像素,该图谱包括了表示由各组像素表达的一个或多个对象的区域在空间中的三维位置的各个值;

该图谱是包括与对象在三维空间中如何定位相关的任何信息的图谱,可以是由第一相机观察到的它们的二维位置上的深度图谱,包括背景中的对象到相机中心的正交近似距离。

在生成图像信号的设备310中,视差估算单元312至少通过考虑对象的几何形状(通过使用深度图谱中的信息)来确定至少两个画面之间的视差。

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通过提前获取专用于第一图像的深度图谱,可以获得结果相对精确又避免过大数据量的编码方式,从而得到低成本高质量的3D视觉呈现。

结合前述对对比文件1技术内容的分析,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引入图像信号以获得更好的3D呈现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图像信号中,引入预先获取的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基于第一画面及专用于第一画面的深度图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从而针对不同的呈现环境都能获得高质量的3D呈现效果。

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飞利浦公司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呈现指导数据。

具体来说,(1)对比文件1中的受控距离不同于呈现环境参数。

对比文件1首先确定L/R图像中的原始视差,然后通过计算物理距离来确定对于单个实际显示器需要哪个视差。

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确定用于相应的不同呈现环境的多个不同参数值。

(2)在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深度图,而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这些参数涉及根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生成经移位的视点画面。

对比文件1的计算并不等价于提供用于许多种相应的呈现环境的相应的参数,从而所述相应的参数涉及根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生成经移位的视点画面。

相反,对比文件1示出根据L+R画面仅仅基于用于单个呈现环境的视差值生成移位的画面。

(3)区别技术特征2中提出向3D信号添加用于众多呈现环境的呈现指导数据。

由于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是在接收侧具体呈现三维图像,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建议预先计算用于多种不同的可能呈现环境的呈现指导数据,所述多种不同的呈现环境在发送侧仍然是未知的。

而且,在信号中包括这样的数据要求标准化以及更大的传输容量。

在没有明确的理由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这样的数据包括在3D信号中。

本院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第一,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的控制方法中,先基于左、右眼图像获得实际的视差数据,之后根据与显示器物理特性相关联的阈值,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获得期望的视差数据,通过调整视差数据来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达到根据不同的显示需要控制深度效应的目的。

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不同呈现环境分别计算参数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上,当在对比文件1的图像信号中引入专用于第一图像的深度图时,针对不同呈现环境,依据第一画面和所述深度图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的过程,是基于图像信号中左右视图与视差、视差与深度之间特定的物理关系进行的,因此,同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取相应的参数,并能够依据该参数生成新的视点画面。

实际上,就本申请而言,对于呈现指导数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其是通过何种计算方法获得的。

第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计算参数能够基于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取的情况下,无论是预先计算参数还是实时计算参数,都属于本领域根据具体需要采用的惯用手段。

在显示设备呈现3-D视频信号时,为了减少显示设备端计算调整参数即呈现指导数据所导致的诸如成本昂贵、引入伪像等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先计算该呈现指导数据,在向显示设备分发3-D视频信号之前就将呈现指导数据预先引入图像信号中。

至于计算呈现指导数据所需的具体呈现环境参数,是可以根据视频所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预先进行设定的。

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三)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动进行二维和三维转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视差移位步骤产生至少第一和第二图像中每一个的至少两个相移图像,这两个相移图像相对彼此具有视差移位以及相对于这多个图像中的至少另一个具有视差移位,视差移位以该图像的深度数据为基础。

飞利浦公司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引入最大视差值和深度图精度。

具体来说,(1)对比文件4涉及2D到3D转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对比文件4并提取对比文件4中的元素,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1-5行描述了从深度图和2D主图像中产生两个相移图像,类似于一般地产生L图像和R图像。

事实上,这是通过已经提及的深度-视差关系将2D+深度数据转换为立体L+R数据的公知步骤。

(2)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深度-视差关系不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关系,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词语“最大”指示该视差移位值不遵循公知的深度-视差关系,而是通过被限于最大值而偏离所述公知的关系,其定义了对视差移位的最大限制。

对比文件4仅仅记载了在视差移位步骤中,两个相移图像之间的视差移位以该图像的深度数据为基础,未给出对于视差移位值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更未记载要定义最大视差移位值。

(3)本申请中用于相应深度值的最大视差移位值偏离数学的深度-视差关系,但是该最大值取决于深度图精度。

对比文件4中没有公开或暗示这样的效果,并且该效果也不能从公知常识得出。

本院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第一,对比文件4涉及自动进行二维和三维图像转换的方法,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均属于三维图像领域,对比文件4属于本申请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4公开了视差移位步骤产生至少第一和第二图像中每一个的至少两个相移图像,这两个相移图像相对彼此具有视差移位以及相对于这多个图像中的至少另一个具有视差移位,视差移位以该图像的深度数据为基础。

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知,视差移位可以基于图像的深度数据获得,视差移位与深度数据二者之间存在着特定的物理联系。

第二,视差移位虽能使得视频适应不同呈现环境需要,但过大的视差移位可能会引起不自然的效应或导致眼睛疲劳,为避免上述问题,设置相应的调整上限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4披露的视差移位值以深度数据为基础的技术内容的启示下,设置对应于不同深度数据的最大视差移位值作为视差移位上限,也就是限定最大视差移位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与此同时,本领域公知,受信号传输数据量、处理需求、测量精度等因素影响,深度图可能存在不同的分辨率和精确度。

在依据深度数据确定最大视差移位值时,深度图的分辨率和精确度显然会影响视差移位后的视觉效果。

为避免上述影响,容易想到使最大视差移位值随深度图分辨率和精确度进行适应性调整,也即,如果深度图精确度相对较低或者深度图分辨率相对较低或者两者均相对较低,将最大视差移位值设置为较低的值,从而移位相对较小的量,以确保任何失真都相对较弱。

第三,关于最大视差移位值的确定方式,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最大视差移位值的具体确定方式,仅以表格的形式给出了最大视差移位值相对于某些深度指示值的参考值;

其次,最大视差移位值用于设定视差移位的调整上限,最大视差移位值的选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深度与视差的物理关系,根据经验可以确定的,通常来说,并不要求其符合深度-视差的数学关系。

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综上,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飞利浦公司主张,在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模式下,所采用的输入信号不同,特别是在第二模式下,仅仅依据第一画面和深度图来产生输出的呈现画面。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两种模式,在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利用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或右眼图像中的一个,以及输出该替换图像及未变化的另一眼的图像。

”由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深度图,因此,对比文件1中也不可能教导或者暗示使用深度图来产生呈现画面的第一模式和第二模式。

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无论替换哪一个图像,其输入内容均是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而没有教导或者暗示使用任一图像和深度图来产生呈现画面。

因此,在对比文件1也不可能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立体模式。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或右眼图像中的一个,以及输出该替换图像及未变化的另一眼的图像。

根据上述内容,当重构图像替换左眼图像时,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模式;

当重构图像替换右眼图像时,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模式。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种立体模式之间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基于第一画面和专用于其的深度图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构成深度图,而对比文件1基于左眼图像和右眼图像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

第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引入深度图的具体理由已在前述第二部分阐述。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深度图和左眼图像生成经过移位的视点画面,进而获得第一立体模式和第二立体模式。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的技术特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本院认为,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立体图像传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构造立体图像时,传送表示立体效果的强度的立体效果标记作为图像的附加信息,所述强度由如0、1、2或3等数值来表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为相应组的参数提供应当应用的立体强度的定义),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立体强度以调整立体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不同立体模式分别定义立体强度范围,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的技术特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关于本申请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在本案一审庭审中,飞利浦公司明确表示,关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8、11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意见一致;

关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9、10、18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一致;

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2的相应意见一致;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问题的意见与权利要求3的相应意见一致。

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均是因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8-11、18是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采用相应装置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创造性问题的意见可以一并回应。

因此,在本院已经认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飞利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徐 飞审 判 员 岳利浩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楠技术调查官薛梅书记员孙航书记员沈靖博裁判要点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52号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徐飞、岳利浩法官助理:张楠技术调查官:薛梅书记员:孙航、沈靖博裁判日期2020年5月25日涉案专利“通用3-D画面格式”(20098012XXXX.X)关键词发明专利;

创造性;

技术特征;

惯用手段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主文:驳回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及该技术特征具有一定技术效果与判断创造性的关系。

裁判观点评价所涉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在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而非仅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存在区别技术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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