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73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泽区逸丽鞋业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千亿服饰广场5-008。
经营者:程思艺。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逸丽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