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895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蔡龙食品经销店,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小学校门口。
经营者:蔡龙,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蔡龙食品经销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