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908号 原告:西安宝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耿联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府,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亮,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哇你的饮品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街XX号。
经营者:韩仙玲,女,住西安市临潼区XX乡XX村XX组XX号,职务不详。
被告:韩双胜,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宝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双胜、西安市雁塔区哇你的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宝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宝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宝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后收取56.5元由原告西安宝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