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7号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贾汪*******19*。
被告:蓬江区宾威汽车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李春梅。
原告鹿丙领诉被告蓬江区宾威汽车服务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遮光罩”、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鹿丙领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丙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