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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李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791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李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李慎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528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慎霞(个体),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经营者:李慎霞。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慎霞(个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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