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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欧美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39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欧美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欧美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39号之一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欧美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与被告福州欧美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姿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华骏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被许可实施的ZLXXXXXXXXXXXX.7“健走鞋(孝夕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健走鞋(孝夕阳)”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7,专利权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夕阳公司)。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授权取得排他实施孝夕阳公司上述专利的权利,孝夕阳公司亦授权原告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欧美姿公司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欧美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网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产品发货地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欧美姿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华骏公司以被告欧美姿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店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寻梦公司为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鉴于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华骏公司据此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欧美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州欧美姿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福州欧美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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