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231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7-甲7号。
法定代表人:刘日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敏,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西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飞,男,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0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