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1933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善佳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25号增1号。
经营者:朱建军。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善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素芹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