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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杨劲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01民初928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杨劲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杨劲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928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劲松,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杨劲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姚素芹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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