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9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静,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5K7A6XE。
负责人:景丽东。
被告: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5LB8H3F。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6日立案后。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