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19号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杰,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阿奇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5734A号商位。
经营者:董君杰,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朱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阿奇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