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780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84688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军磊饰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3MA20E9AQ82,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东进中路180号。
经营者:杨崇圣。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军磊饰品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