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1284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礼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鹿礼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