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4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县大福汇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施楼村。
经营者:赵长青,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县大福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