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09号之一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菲尔浦斯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天凤村天马大街278弄26-32号。
经营者:寿建强,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菲尔浦斯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菲尔浦斯电器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