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86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兴达百货商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府街33号2幢底层,实际经营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府街28号。
经营者:李群。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兴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