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9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木兰强强化妆品店,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木兰大道路南(商丘学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0MA44PR1G53。
经营者:王君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木兰强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