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学翰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大学科技园2栋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胜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第10栋1单元53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捷鸿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艾约塔硅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怀甫审判员 秦 玉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丁刘女书记员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