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5175号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许江红,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许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