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79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新城永飞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B4幢45-46号。
经营者:付红娟。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新城永飞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并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