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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金牛区鑫永诚电器经营部、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1907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金牛区鑫永诚电器经营部、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牛区鑫永诚电器经营部;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907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鑫永诚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南街2号附2号1层6号。

经营者:尹华艳。

被告: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隍巷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鑫永诚电器经营部、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鑫永诚电器经营部、四川美麟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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