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103执47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玉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19)辽0103刑初11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103执47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玉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19)辽0103刑初11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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