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54号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21号第1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758F。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商贸城永恒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桃苑4栋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XXXXXXXXXX4P2T。
经营者:朱永泉。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商贸城永恒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被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