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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沟酿酒厂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福如东海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240号
案件名称江苏双沟酿酒厂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福如东海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双沟酿酒厂;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福如东海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男,该厂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福如东海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39号万江共和新城天和苑036幢101室。

经营者:周淑雅,女,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江苏双沟酿酒厂(以下简称双沟酿酒厂)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福如东海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沟酿酒厂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沟酿酒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双沟酿酒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江苏双沟酿酒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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