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48号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丰明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199号附10号B2幢02A号(天旭汽配)。
经营者:郭俸周。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丰明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丰明汽车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丰明汽车配件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