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3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讯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298号。
经营者:舒春梅。
被告:成都传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淳风路133号1层附255号。
经营者:舒春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讯诚通讯器材经营部、成都传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郫县讯诚通讯器材经营部、成都传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