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2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3G1B1A。
经营者:王永生,该蛋糕房经营者。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红沙龙蛋糕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