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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珠晖区锦和百货大学城店、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珠晖区锦和百货大学城店、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锦和百货大学城店;刘建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23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锦和百货大学城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师院对面。

经营者:刘建国。

被告:刘建国,系衡阳市珠晖区(已注销)的经营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锦和百货大学城店、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于同年4月23日、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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