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0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之晨,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胜男,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宝丰县城关镇中兴路北段路西,注册号:410421601174223。
经营者:丁永昌,该购物广场经营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大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其与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