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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0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之晨,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胜男,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宝丰县城关镇中兴路北段路西,注册号:410421601174223。

经营者:丁永昌,该购物广场经营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大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其与宝丰县东城大昌购物广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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