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366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长沙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仁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街道道坡小区A16栋101-104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蓉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系李蓉蓉配偶。
原告唐光华因与被告长沙仁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