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898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徐国海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内(东柿路北侧318国道外环线东侧)。
经营者:徐国海,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徐国海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兴徐国海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兴徐国海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