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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2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大某,住所地大同市新开西二路2号惠民西城A5-6号商铺。

主要责任人:潘连聚,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新开西二路2号惠民西城A5-6号商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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