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大某,住所地大同市新开西二路2号惠民西城A5-6号商铺。
主要责任人:潘连聚,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新开西二路2号惠民西城A5-6号商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