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焕彩空间武昌大道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商业贸易公司综合楼13-14号门面。
经营者:王丽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鄂州市焕彩空间武昌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