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25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5层6A11。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惠满厨具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电子街以北真武路以西交叉口太原市百庙会商贸有限公司7015、7016号。
经营者:孙智猛。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惠满厨具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后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